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于2000年07月24日经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曾用名潍坊市坊子天波助剂厂,于2017年12月8日更名为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注册地址为潍州南路十五公里处西,厂区占地面积3472.8平方米,投资人范天波。公司主要从事批发、零售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乙炔、丙烷、氮、二氧化碳、氩、氧(氧、氩、二氧化炭有储存,乙炔、氮、丙烷无储存)(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充装:二氧化碳、氧气、氩气(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销售:气瓶、气体设备及配件、注明:本企业2010年3月26日前为私营独资企业)。 为了提高经营效益,适应市场需求,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投资286万元在原厂区建设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技术改造项目,新增液氮储罐1台,利旧改造氮气充装间1座,更新原液氧、液氩、液体二氧化碳储罐(即将达到20年报废期)并调整液氧和液氩储罐位置。 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7月29日取得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207-370704-04-01-862793,于2022年11月8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编号为坊应急危化项目审字【2022】09号,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织单位为陕西博仁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为坊应急危化项目审字【2022】10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为辽宁时越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23年1月竣工,施工单位为黄骅百恒达祥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属于危险化学品,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技术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22年第8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项目的设备、设施、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依据。为此,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委托山东齐信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潍坊市坊子天波气体厂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评价小组,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与规范,在对工程相关资料充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识别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采用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危险度评价法等评价方法进行了定性定量分析评价,对在分析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最后得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艺、设备、物料、操作工况及自控联锁关系等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评价,甲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很大程度上对本报告的可信度及质量产生极大影响。项目运行后有工艺、设备、物料等改动或改建、扩建,则不在本次验收评价范围之内。 本着为提高项目安全生产水平,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服务,为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提供依据的宗旨,本次在评价过程中严格贯彻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政府相关文件,参考了类似项目的监测资料,借鉴了同行业的技术成果。同时安全管理为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变化,安全状态也在持续变化,故本次评价只对评价时的安全状态进行辨识评价,不能保证后续安全状态的变化,企业务必加强安全管控以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